摘要:本文介紹了寬嚴相濟政策及其外在表現,分析了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現實意義及其制約瓶頸,並提出了在行政執法中以?結合說理執法,轉變執法理念?、?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總結辦案經驗,匯編典型案例?來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最後還就?把握三個環節?、?註重三個方面?來強調在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尺度把握。
關鍵詞:行政執法 寬嚴相濟 瓶頸 尺度把握
寬嚴相濟是黨和國家壹貫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必須堅持的策略。《中***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當前,寬嚴相濟政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得以貫徹執行。但是,在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等行政執法中往往被忽略,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壹、寬嚴相濟政策及其外在表現
(壹)寬嚴相濟政策源於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
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這裏的嚴格是指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處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尤其應當註意嚴格與嚴厲。寬嚴相濟的?濟?,是指救濟、協調、結合。以寬濟嚴,以嚴濟寬,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寬中有嚴,嚴中有寬。
(二)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外在表現
行政違法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執法中貫徹執行寬嚴相濟政策,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區別。
1.?寬?的主要表現
不以違法處理,本來作為違法處理的行為,根據規定,將其從違法範圍中去除;不予處罰,行為已經違法,且應當被追究行政責任,但是根據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不予監禁,行為已經違法,並被依法決定勞動教養或者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根據規定,不需要到勞教所或拘留所執行,事實上,並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處罰,行為已經違法,根據規定,基於某種要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嚴?的主要表現
對拒寬違法人員追罰,本來寬緩處理了,但是違法人員拒絕履行義務,將被重新追究行政責任;對嚴重違法情節加碼,同樣的違法行為,處罰時充分考慮情節的輕與重,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對突出違法行為重處,根據社會現狀,對壹些社會反響強烈、負面影響較大的違法行為,適時修改規定,加大打擊力度,這是動態的,在勞教適用範圍和標準上表現極為明顯。
二、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現實意義
寬嚴相濟對於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曾經發生過重要作用,這是我國在過去相當長壹個時期實踐中的經驗總結。法律就是調節器、化解器,只有寬嚴相濟,才能最大化的獲得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壹。
(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已經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長治久安。數量上的差距,說明行政違法行為比犯罪行為更加?貼近群眾?,公安機關在處理行政違法行為時,更加需要轉變過去單壹?從嚴?、?從重?觀念,充分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既對違法行為進行有力處罰,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壹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這樣有利於從根本上緩解社會沖突,減少社會對抗,最終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是社會法治進程不斷深化的需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逐步提高,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執法監督中來。公安機關必須在行政執法中寬嚴相濟,才能使違法人員?心服口服?,從而減少行政訴訟和復議數量,進壹步樹立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
(三)是公安機關正確履行打擊違法犯罪職能的需要
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和處理違法的職能是相互交織的,存在相互銜接和相互統壹的關系,刑事司法中寬嚴相濟了,行政執法中沒有寬嚴相濟,可能會出現顯失公平現象。如果行政執法中也寬嚴相濟,這就使得公安機關在打擊處理違法和犯罪時能夠有壹個統壹標準作指導,更加有利於公安機關正確履行打擊違法犯罪的職能。
三、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制約瓶頸
在當前的行政執法中,寬嚴相濟存在模糊地帶。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壹)執法理念落後
少數民警輕視違法人員權利,傳統的執法陋習沒有摒除。只註重處罰,忽略了教育;只看到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
(二)經濟利益驅使
當寬嚴相濟與經濟利益發生沖突時,壹些執法辦案單位往往選擇維護經濟利益。如辦理涉賭、涉娼等行政案件時,即使違法人員系主動到案,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減輕處罰。然而,為了盡可能多的獲取罰款,執法辦案單位往往省回避主動到案的情節。
(三)追逐考核指標
績效考評是指揮棒,戰果是硬道理。壹些執法辦案單位為了完成指標,在自由裁量權內往往就高不就低。如對未遂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視為情節較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因為考核行政拘留涉娼人員數,執法辦案單位往往都會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四、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實現條件
在行政執法中寬嚴相濟的政策確立以後,要實實在在的貫徹執行,不使其虛置,筆者認為,作為執法者,公安民警的思想認識和個體素質至關重要。
(壹)結合說理執法,轉變執法理念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推進,法治理念和國家立法都在不斷向保障公民權利的方向發展,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和《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都體現出了國家法治發展的趨勢。因此,在行政執法中,公安民警的執法理念必須適時轉變,在嚴格處理違法行為的同時,更加註重人性化,更加尊重公民的權利,在具體執法中充分考慮各種從嚴和從寬的因素,切實做到寬嚴相濟。
(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行政執法比較繁雜,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比較多,而寬嚴相濟要求執法者必須靈活引用,熟悉法律、精通業務是基礎。要通過開展大練兵、離崗輪訓、網上學法等各種形式的培訓,提升公安民警的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同時,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選聘兼職法制員,完善執法審核考評機制,確保在行政執法中,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的嚴厲程度與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從程序和實體、執法過程和執法結果兩個方面提高執法質量。
(三)總結辦案經驗,匯編典型案例
對具有示範意義的案例進行搜集、總結、歸類、匯編,建立典型案例庫,以生動的案例來精確指導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為民警在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時提供直觀的參照標準,盡可能地避免出現認識上和執行中的偏差。
五、行政執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尺度把握
寬嚴相濟是?寬?與?嚴?的對立統壹。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盜竊罪等13個死刑罪名,反映了當前刑罰趨於寬緩的走向。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也必將逐步傾向於寬緩。作為指導原則,行政執法中的寬嚴相濟,理所當然要遵從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則。
(壹)把握三個環節
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始終堅持因案制宜的原則,從把握三個環節入手,加以貫徹執行。
1.行為定性環節
行政違法行為有著明確的構成認定和處罰標準,有的行政違法行為具有相近性,而相近的兩個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結果卻不相同,甚至同種行政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處罰結果也不相同。因此,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定性必須要準確,否則,容易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不公正的處理,也會讓寬嚴相濟大打折扣。如,毆打他人、結夥毆打他人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處罰標準有著很大差別,稍有不慎,定性不準,處罰結果則明顯不同。
2.法律適用環節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大量條款規定了兩個檔次的處罰,比如第六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何為?情節較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寬嚴相濟的政策,綜合考慮主客觀方面的因素來選擇適用不同的處罰檔次,做到輕重有別,才符合寬嚴相濟政策。
3.作出處罰決定環節
對於同壹條款、同壹檔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仍然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比如對於尋釁滋事並且情節較重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在十日至十五日之間選擇拘留的期限,並且可以在壹千元以下選擇罰款數額,這個作出具體處罰決定的過程同樣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
(二)註重三個方面
行政執法實踐中,法定的寬嚴相濟情形不容忽視,應當維護違法行為人的權利,確保執法的公正、公平。
1.法定情形應當?寬嚴相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十四條、十九條等,均作出了法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凡是具備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法定情形不明顯的,在收集證實違法行為存在的證據時候,壹並主動收集證實法定情形存在的證據。絕不能打馬虎眼,更不能壹味地為了打擊處理而忽視行為人的權益。
2.嚴禁隱藏法定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五)項明確規定,對主動投案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行為人,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但是,在辦案實踐中,公安機關出於種種原因,往往會人為地隱藏這兩種情形。比如出於經濟利益需要、打擊處理指標考慮等等。有的違法人員系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是辦案單位仍然將其當作傳喚到案來辦理,在查破經過中,仍然反映是公安機關傳喚詢問。有的違法人員檢舉、揭發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查實後,辦案單位並未算其立功,仍然是?原汁原味?的處理。市局檢查涉娼卷宗時,發現了分局有的辦案單位存在沒有減輕對主動投案違法人員的處罰的問題。
3.杜絕以偏概全
在某壹時期對某壹類行政違法行為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並不意味著壹概不加區別地適用最重之處罰,對於某些違法人員,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從重處罰的同時還要做到嚴中有寬,使其在接受懲處的同時能夠積極改過自新。當前?涉車?違法行為相對高發,而且此類行為極易從違法轉化為犯罪,危害性比較大,群眾反應強烈。為此,省公安廳出臺了《辦理?涉車?違法犯罪案件指導意見》,加大打擊?涉車?違法犯罪的力度。但是,這是特殊時期采取的非常辦法,並非長此以往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