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目錄又分為:
(壹)基本藥品:《藥品目錄》中的全部甲類藥品、部分乙類藥品和國家公布的基本藥物品種,納入基本藥品管理。參保人員使用此類藥品時,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全額結付,不設個人自付比例。
(二)控制藥品:《藥品目錄》中價格偏高的藥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易濫用的藥品、以及部分限制使用範圍的乙類藥品,納入控制藥品管理。參保人員使用此類藥品時,個人須自負壹定比例後,再按醫療保險的規定結付。
只有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裏的甲類和乙類藥品,在醫保報銷範圍內,其中乙類須個人自負壹定比例(通常10%);
醫保範圍內的藥品在已知《藥品目錄》裏的占比,只占1.4%
醫保外的藥物為丙類藥物,為非臨床必需、價格較高的藥品,包括進口藥,特效藥及特殊醫療器材等,是不在醫保報銷範圍內的。
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符合《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目錄》實行通用名管理,《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同通用名藥品自動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八條 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三)保健藥品;(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五)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六)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七)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