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x0d\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或者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血液成分積極開展輸血和慎用工作,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和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為患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0d\\x0d\\x09侵權責任法\x0d\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的生產者、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x0d\?\x0d\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x0d \ x0d \第十壹條凡血紅蛋白低於100g/L、紅細胞壓積低於30%的患者均為輸血指征。當患者病情需要輸血治療時,經治醫師應按醫院規定履行失明聲明,經上級醫師批準簽字後報輸血科(血庫)。臨床輸血用血量超過2000ml時,應履行審批手續,由輸血科(血庫)醫師會診,科主任簽字,醫務科(處)批準(急診用血除外)。緊急用血後,應按上述要求辦理手續。\ x0d \ x0d \第十二條在對患者進行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告知輸血目的、可能出現的輸血反應以及對經血液感染疾病的兄弟般尊重的可能性,醫患雙方應當簽署獻血表或者輸血治療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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