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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復檢程序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測。被抽查的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四個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的意義:

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檢驗結論,是執法機關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問題食品,或者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並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隋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因此,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檢驗結論事關被監督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切身利益,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必要從法律上為其提供救濟途徑,所以本條規定了復檢制度。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國人大網[引用時間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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