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半年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流程
根據《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1999號)、《Xi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07年141號)、《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壹、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統籌;
2.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具有健全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管理部門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接受物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嚴格執行《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Xi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建立適合城鎮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管理的內部管理制度。
5、設立專門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具備計算機聯網能力和條件。
二、申請材料
1.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Xi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2、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和法人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3、大型醫療設備清單;
4、職工人數、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職稱結構;
5、前三年的業務收支和門診、住院服務情況(包括門診人次、次均醫療費用、平均住院天數、次均住院費用、日均住院費用等。);
6、符合醫療機構(等級)評審標準;
7、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證明材料;
8.申請當年以下報表:基層衛生單位綜合統計表,表1;
9、最近壹次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繳費證明(發票復印件或保證書復印件)。
第三,審查程序
1.資料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醫療機構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Xi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符合定點要求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定點申請。
2.現場調查:由Xi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壹安排時間進行現場調查,調查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信息中心組成。
3.初評:經實地考察,Xi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資料審核和實地考察的基礎上,對具有定點服務資格的醫療機構名單提出初步意見,報Xi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務會議研究批準。
4.確認和公告:經Xi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務會審議通過後,由Xi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文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附件1《Xi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2、Xi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