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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怎麽進行產品備案

化妝品進行產品備案的方法:

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上市銷售前整理、歸檔下列資料:

1.產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質除外。下同);

2.產品銷售包裝(含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3.產品生產工藝簡述;

4.產品技術要求;

5.產品檢驗報告;

6.委托生產協議復印件(委托生產的產品)。

第1、2項資料應當按要求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壹的網絡平臺進行網上申請,其他資料由企業存檔備查。

備案資料相關要求

1、產品配方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詳見:關於發布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的通告)應當詳細列明標準中文名稱、原料序號、限用物質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

2)復配原料應當以復配形式填報,應當標明各組分的標準中文名稱。香精不須列明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

3)除復配原料外,化妝品原料(含復配原料中的各組分)應當按《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使用標準中文名稱。無標準中文名稱的,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收錄的名稱、化學名稱或植物拉丁學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著色劑應當提供《化妝品衛生規範》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

5)來源於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壹組分的除外)的原料,應當標明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

2、套裝、組合包裝或配合使用的產品,分別按以下方式報送產品備案信息:

1)套裝產品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獨立包裝,每個產品分別報備;

2)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以壹個產品名稱報備的,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合使用的產品,按壹個產品報備,分別報送產品配方。

3、來源於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應當收集該原料的來源、質量規格和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等資料存檔備查。

4、使用《化妝品衛生規範》對限用物質有規格要求的原料,應當收集該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質量規格證明存檔備查。

5、產品技術要求的編制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產品技術要求規範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454號)要求執行。

6、產品檢驗要求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82號)執行。

自治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化妝品備案檢驗機構(也可委托內地檢驗機構):自治區疾病預防中心,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

7、參照《關於印發化妝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風險評估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339號)要求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予產品的相關毒理學試驗。

8、宣稱為兒童或嬰兒使用的產品,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生產工藝、質量控制等內容應當按照《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國食藥監保化〔2012〕291號)的要求編制,相關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擴展資料: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麽去備案?

答:雙方都要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備註:委托方先備案,取得備案號後,把備案號交給被委托方備案即可)

2.網上備案需要什麽資料?

答:網上備案只需兩樣,壹是產品配方,二是銷售包裝圖片的上傳。(圖片上傳分為:平面圖、立體圖)

3.備案的註冊商標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註冊商標,也可以使用TM,純英文的商標,需提供商標註冊證明。

4.我們產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們不標註在包裝上,那麽提供給妳們檢驗的話,也不提供這個成分,上傳網站也不上傳這個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寫“產品配方為產品的全成分配方”。

5.產品包裝上,壹定要寫警示語嗎?中文產品名稱是否壹定要標在正面?(法規中說的是標在主視面)

答:產品標準中要求標示警示語的,強制標示,另使用的產品原料在《化妝品衛生規範》中有標示警示語要求的,強制標示,其余情況企業自行標示。警示語標示在產品的可視面上即可。

6.哪些產品必須標註衛生許可證號?沐浴液屬於生產許可證生產範圍嗎?

答:按照法規要求需要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產品,均需在產品標簽上標註衛生許可證號。沐浴液目前不屬於產品許可證申證範圍,可不用在標簽上標註生產許可證號。

7.淡化皺紋,祛除皺紋可以用於產品說明中嗎?抗皺、抗衰、基因、細胞這些詞語,可以用於產品名稱中嗎?“**原液”如“CTI針葉櫻桃原液”這樣的產品名稱對嗎?

答:產品說明書也屬於標簽的壹部分,需符合我國對標簽的規定。不建議使用“抗皺、抗衰”可能有暗示醫療作用的詞語,以及“基因、細胞”等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對於“原液”這樣的詞語可以體現產品的真實屬性,目前暫無公告表明該詞語有違規嫌疑。

8.禦方、滋養、平衡調理、營養、滲透、收縮毛孔、撫紋、天然這些詞可以用嗎?

答:只要不使用誇大、絕對、暗示或明示醫療作用等違規詞語,其余詞語企業可酌情選用。

9.生產日期組合: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這樣可以嗎?

答:產品的日期標示中只要含有兩組組合日期標示方式中的其中壹組即可,如要求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組合,此時若額外標示了生產批號也是可以的。

10.有些產品執行標準,以前用的是行標,現在新出國標,如何標識?

答:若國標為強制國標GB,而不是推薦性國標GB/T,則在強制性國標GB正式實施日期以前,仍可標示行標,但在強制國標GB正式實施以後,就必須按照新標準要求生產和標示產品。

11.精油產品的品名如何書寫?薰衣草精油,和腎部保養精油可以嗎?

答:可參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則》進行命名。由於可能涉及“暗示醫療作用”,不建議使用人體器官作為精油名稱。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煥白、抗氧化?產品說明中,“用後使皮膚潤滑嫩白”,這樣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產品納入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若產品進行了特殊用途化妝品申報,可以宣傳美白等作用,若沒有申報,不建議使用任何與美白相近或類似的宣傳用語。

13.產品名稱或標簽中能否含有“即時”和“修復”?

答:除了《化妝品命名指南》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不能使用的詞語,其余詞語企業可酌情選用。

14.標簽中能否有這個詞“適用人群”?

答:標簽相關法規標準中未對此作出限定,企業可根據情況自行標示。

15.如果我們工廠的委托方是國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壹定要翻譯成中文?

答:標準規定進口產品可不表示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若不是進口產品,則強制標示生產者名稱和地址,而且需用規範漢字標示。

16.產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國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該怎樣調整?

答:BB霜、CC霜屬於通俗名稱。

17.抗皺屬於非特,還是特殊用途化妝品?

答:特殊用途化妝品***分為9大類: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曬和除臭,這9大類之外的化妝品均屬於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標示可以嗎?如:EXP2017.06.11 ,說明:保質期三年。

答:請參照GB。

19.目前的執行標準用國標GB,還是輕工業標準QB?

答:產品的執行標準是什麽標準,就在標簽上標示什麽標準。若同壹種產品新發布了國家強制標準GB,則相應的行業標準自行作廢。

20.產品已經辦理了防曬的特證,或者祛斑的特證,但產品名稱中也有用到美白相關的字詞,這樣還能正常銷售嗎?是否合規?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產品納入祛斑類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若產品已經具有祛斑的特證,則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要求宣傳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顏無痕,這個產品名稱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請謹慎使用,而“無痕”可能涉及“暗示醫療作用”,請謹慎使用。

22.醫療用語或醫學名人,也不能用於特殊類化妝品的宣傳中嗎?

答:醫療用語和醫學名人等詞語,不能用於所有化妝品的命名和宣傳詞語中。

23.如果產品配方是合格的,但產品名稱命名不符,怎麽辦?用不符的名稱做的檢測報告,還能用嗎?壹個產品名稱是否對應壹個配方?

答:若產品名稱命名明顯不符合現行法規標準的要求,備案可能無法通過,備案檢驗也不會受理。

24.備案資料提交,和備案檢驗,哪個先做?如果先送檢了,備案資料提交時發現配方不符,此檢驗報告還能用嗎?(檢驗機構能否幫忙確認此配方是否可以通過?)

答:備案檢驗不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無法為企業核實配方是否能夠順利通過備案。建議企業在提交產品配方時詳細了解網上備案的產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實全面的提供產品的配方成分,申請備案檢驗時提交的產品配方需與網上備案的資料保持壹致。

25.配方表中,復配原料需要逐個列出,如果不知道每個原料成分是什麽,怎麽辦?

答:法規要求產品配方中的復配原料需標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裝上標示的壹些成分與實際提交到食藥監網站上的有些不同,怎麽辦?

答:企業應保證產品包裝上的成分與提交到食藥監網站上的成分基本壹致,但特殊情況除外,如復配原料在產品包裝上可直接標註復配原料名稱,但在網上備案時則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產品的包裝上必須有QS標誌,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現行的工業生產許可證申報產品類型,需要取得QS證的產品均需在產品標簽上標示QS標誌,而不再QS申請範圍內的產品,則不需在產品標簽上標示QS標誌。

28.如果產品包裝上英文大於中文,上傳包裝做非特備案,是否可以通過?

答:依照現行的標簽法規和標準要求,產品包裝上相對應的中英文,英文字號不得大於中文字號。

29.2011年10月1日前備案過的產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備案檢驗報告?它的辦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為重新備案壹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備案過的產品需要重新做備案檢驗報告,可以說是重新備案。

30.已擺在貨架上的商品,銷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還在貨架上銷售,那些標簽也有不正確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會不會處罰?客戶舊的不正確的包裝印了很多,最遲可以用到什麽時候?

答:化妝品的標簽標準GB 5296.3是於200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化妝品命名指南》也是於2010年2月開始實施的。即從法規標準實施之日起生產的產品標簽就應該符合法規標準要求,不符合法規標準要求的會被處罰。若有舊的不正確的標簽,為了節省成本,除了日期標示,建議對不正確的部分使用加貼或者補印的方法更改。

31.風險評估報告是加工廠自己做,並且留檔被查嗎?是否需要上傳到食藥監網站?

答:風險評估報告由企業自己制作,留檔備查,無需上傳到備案平臺。

32.假如壹個產品有兩種類型(比如滋潤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壹點不壹樣),使用同壹包裝,然後再貼個標簽區分屬於滋潤型,這樣可以嗎?(這就涉及壹個問題,成分可否不寫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單獨銷售的產品需要分別備案。產品備案時需要列明產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國內分裝的產品,在國內國外都有銷售,標簽中要不要標示原產國?

答:標準規定進口產品(有備進字號)需要標示“原產國”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請在標註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見包裝”等引導語。

34.備案政策以產品的生產日期為界限嗎?生產日期超過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還是現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備案政策要求補充備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與產品生產日期無關。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補充備案的產品,現市場上已有的產品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但不得再進行生產。?

資料來源: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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