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臨時身份證明所需材料:
1、當地公安局開具的戶籍信息證明;
2、學校開具的學生證明;
3、當地領事館、大使館協助開具的證明;
4、部隊開具的證明;
5、購票部門開具的購票證明;
6、其他帶有性別、姓名、籍貫、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證明。並在證明上加蓋變更後的公章。
綜上所述,身份證過期理論上仍可乘坐火車,但可能會帶來更多不便。建議盡快換領身份證,並準備好其他有效證件,或在必要時申請臨時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制發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辦理居民身份證所記錄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