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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場管理辦法(2013)

第壹條 為加強城市露天市場的管理,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城市容貌整潔有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露天市場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地、預留地、廣場等進行商品經營活動所設置的場所。

露天市場按照經營性質分為經營性露天市場和公益性露天市場。經營性露天市場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標準收費;公益性露天市場免收臨時占道、衛生保潔等費用。第三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開辦露天市場以及在露天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各城區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公益性露天市場的申辦、開辦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組織露天市場的規劃編制和對露天市場的審查,並且按照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露天市場開辦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開辦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經營性露天市場開辦單位和公益性露天市場內的經營業戶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物價、畜牧、商務、衛生、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露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露天市場管理實行科學規劃,合理設置,依法管理,逐步進廳的原則。第六條 露天市場設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城市建設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資金;

(三)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保潔人員和相應的管理措施;

(四)符合消防要求;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開辦露天市場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壹)開辦經營性露天市場的,應當提交申辦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書面申請;開辦公益性露天市場的,應當提交經露天市場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

(二)市場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及管理方案;

(三)市場位置現狀圖;

(四)市場設置平面示意圖;

(五)其他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資料。第八條 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單位設置露天市場。

禁止個人設置露天市場。

經批準設置的露天市場,禁止轉包、轉讓。第九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壹)查驗食品經營行業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食品經營業戶的營業執照及相關經營信息;

(二)定期檢查食品經營業戶的經營環境和條件;

(三)建立食品經營業戶檔案,記載食品經營業戶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品牌、主要進貨渠道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指導並督促食品經營業戶建立生產經營記錄、進貨查驗等有關保障食品安全制度;

(四)建立食品經營業戶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業戶的食品安全培訓;

(五)發現食品經營業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第十條 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管理人員的招聘與培訓。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市場時,必須持證上崗、統壹服裝、統壹標識。第十壹條 露天市場內應當設置公示板,公開市場收費批準文件、市場收費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在露天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平秤,並且負責維護。

露天市場端點必須設置隔離設施和端點線。第十二條 露天市場必須由市場開辦單位設置臨時性公廁,並且負責維護、管理。

露天市場內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數量設置垃圾箱(筒),保潔人員必須隨時保潔,並且按時將垃圾箱(筒)內垃圾運至附近垃圾中轉站。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照商品種類劃分露天市場經營區域,統壹規劃、設置攤位;並且保證市場內通行順暢。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單位和經營業戶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界限、時間、面積經營。

露天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經營業戶,應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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