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被告人曹文莊。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6年1月25日被羈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辯護人高子程,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曾誌俊,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以京檢壹分刑訴字(2006)第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文莊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派檢察員王軍、代理檢察員方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文莊及其辯護人高子程、曾誌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控: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莊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原吉林威威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威威潤生制藥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威威公司)、廣州白雲山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白雲山公司)等單位有關人員的請托,為上述公司在藥品審批、註冊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收受請托人給予的人民幣150萬元、美元11萬元(折合人民幣90.6746萬元),***計折合人民幣240.674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壹)被告人曹文莊於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間,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魏威(另案處理)的請托,為吉林威威公司生產的“炎毒清註射液”能夠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復審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五次收受魏威給予的美元9萬元(折合人民幣74.4902萬元)、人民幣110萬元。
(二)被告人曹文莊於2005年9月,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廣州白雲山公司股東劉玉輝的請托,為加快審批該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兩次收受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1844萬元)。 被告人曹文莊在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期間,在國家藥監局以23號局令發布《規範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後,其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於2001年3月向時任國家藥監局局長的鄭筱萸(另案處理)請示,草率提出把貫徹23號局令與開展統壹藥品批準文號結合起來進行,並確定了為期1年的時限。後經鄭筱萸同意,以國藥監註(2001)187號文件簽發,在全國範圍內啟動了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專項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工作)。由於該專項工作前期計劃不周,組織不力,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被告人曹文莊於2001年12月指示專項工作小組成員起草了《關於做好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並報鄭筱萸簽批。
被告人曹文莊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壹是導致藥品監管失控。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6年對部分省市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發現有大量的藥品批準文號系在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期間以造假方式獲得,現已被註銷;二是增大了人民群眾的用藥風險。在清查中發現換發了批準文號的個別藥品已被確定以假藥論處;三是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消除隱患,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於2006年9月決定對全部已經換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行全面重新清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的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曹文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曹文莊在法庭審理中作出如下辯解:1.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與事實不符,除公訴機關指控的其收受魏威給予的美元3萬元,其已退還魏威之外,其他指控的其受賄涉案時間內,從未收受過魏威、劉玉輝給予的錢款,亦未利用職務便利,為魏威、劉玉輝的制藥企業提供幫助;因偵查人員對其有逼供、誘供的違法行為,故其在偵查期間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實性,指控其犯受賄罪不能成立。2.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與事實不符,貫徹23號局令與專項工作相結合、《關於做好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遺留品種工作均不是由其草率提出的,藥品註冊司或者專項工作小組是經過了認真的調查研究,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請示有關領導批準後提交的。其並未降低審核把關的標準,並未在專項工作中失職、瀆職,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文莊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的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經公訴機關舉證、質證的證據中,證人劉玉輝與魏威的證言之間在關鍵細節上存在矛盾,證人證言與曹文莊在偵查機關所作供述不能相互印證,同壹證人的多份證言之間也存有矛盾,證據存疑;2.曹文莊在庭審中提出其在偵查期間所作有罪供述因偵查人員對其逼供、誘供所致,故曹文莊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證據使用;3.指控曹文莊利用職務便利,為魏威的制藥企業提起“炎毒清註射液”復審和劉玉輝的制藥企業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加快審批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4.從曹文莊記載的部分拒收禮金、物品的記錄,可以證實指控曹文莊收受魏威、劉玉輝給予的賄賂款與其壹貫行事方式不符,也不合情理;5.指控曹文莊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辯護人就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涉案藥品監督改革措施出臺,是根據國家藥監局面臨的藥品文號管理混亂的歷史背景所決定,曹文莊對此不應負有玩忽職守的責任;2.曹文莊服從局領導的安排,經過藥品註冊司司務會討論決定,並經過調研,報請局領導批準後形成了《關於做好統壹換發藥品批準文號工作的通知》,責成省級藥監局按照國家標準審查不是降低審查標準,且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靠省級藥監局的工作原則相壹致,曹文莊屬正確履行職務,不應負有玩忽職守的責任;3.處理遺留問題是基於藥品監管的歷史原因,藥品註冊司在多方調研的基礎上,經司務會討論提出請示報告,經局領導批準,對形成遺留品種處理辦法決定區別對待,並未提出僅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作為唯壹標準;4.不正確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是部分省級藥監局的有關人員,與曹文莊沒有因果關系,曹文莊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辯護人還提出了曹文莊揭發他人涉嫌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曹文莊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曹文莊的部分房產資料及其妻王穎偉2006年1—7月份的收入情況,擬證明涉案期間曹文莊所購房產並非是其用受賄所得贓款購買;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曹文莊拒收他人給予禮金、物品的記錄,擬證明曹文莊在日常工作中大量拒收制藥企業的賄賂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