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確立企業第壹責任人原則。明確生產經營者是食品生產經營的第壹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是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制。明確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執行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廉潔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明確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確保食品可追溯。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略)。
六是強化食品召回。明確在擴大食品召回範圍、確定食品生產者召回義務的基礎上,增加經營者的召回義務。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是強化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者義務。明確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生產實行查驗記錄制度。
八是強化網絡食品交易者義務。明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九是強化食堂集中用餐單位義務(略)
十是強化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義務。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