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治療(醫療)費用。工傷治療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 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iii) 出國(境)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職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醫療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交通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d) 康復治療費。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中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vii)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viii)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標準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的賠償標準不同。具體如下壹級傷殘為 27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 25 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 23 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 21 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 13 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 11 個月工資、九級傷殘 9 個月工資、十級傷殘 9 個月工資、九級傷殘 9 個月工資、十級傷殘 9 個月工資、九級傷殘 9 個月工資、十級傷殘 9 個月工資。(十級傷殘九個月工資、十級傷殘七個月工資。(ix) 傷殘津貼。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每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傷殘津貼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在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殘疾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不能自理的(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遺屬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九)勞動鑒定費。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領取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給職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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