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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購片堿需要向相關部門申報嗎?

法律解析: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出具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進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壹類是可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類是可用於制毒的化學配方。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列於本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衛生部門、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方案,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衛生部門、海關總署、物價部門、鐵路部門、交通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中的問題。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和數量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出具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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