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求詢問當地相關部門,畢竟執行起來會有差距。
人員要求:
1、 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要求:企業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學專業的技術職稱。大中型企業的,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的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2、 企業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及學歷要求:
1) 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2) 從事藥品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初中文化程度的,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3、培訓方面的要求
1) 企業中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人員均應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的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按上述要求執行;
3)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對企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藥品批發企業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執行;
4、人員健康方面的要求
企業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疾病的人員,應即時調離其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