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告訴
國發〔2019〕38號3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印發。
壹.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嚴重決策,是新形勢下深化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肉體、推進變革開放的嚴重舉措,關於放慢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究管理形式創新、促進貿易投資便當化,為全面深化變革和擴展開放探究新途徑、積聚新經歷,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組織落實《方案》任務。要探究樹立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形式,深化行政審批制度變革,放慢轉變政府職能,片面提拔事中、預先羈系程度。擴大服務業開放,推進金融範疇開放創新,建立具有國際水準的投資貿易便當、羈系高效便捷、法律制度標準的自貿實驗區,使之成為促進變革開展、進步開放型經濟程度的 "實驗田",構成可復制、可推行的經歷,發揚積極的示範帶動作用,效勞全國、?全國、促進各地區發展發揮積極的示範帶動作用。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考核等各項工作。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具體細則由國務院另行發布。
《方案》在實施中取得重大成果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地下發布)
中國(上海)自在貿易實驗區總體方案
設立中國(上海)自在貿易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是黨地方、國務院作出的嚴重決策,是新情勢下深化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肉體、推進變革開放的嚴重舉措。新形勢下推進變革開放的嚴重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實驗區各項工作任務,制定本方案。
壹、總體準繩
實驗區肩負著我國在新時期放慢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探究管理形式創新、推進貿易投資便當化,為全面深化變革和擴展開放探究新途徑、積聚新經歷的重要使命,是國度戰略需求。
(壹)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征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實際、"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迷信開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度戰略,進壹步束縛頭腦,堅持先行先試,以開放促變革、促開展,率先樹立契合國際化、法治化門檻的跨境投資貿易規則體系,使實驗區成為國度戰略需求的重要構成局部。貿易規則體系,使實驗區成為我國進壹步融入經濟全球化、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重要載體,為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貢獻。
(二)總體目標。
經過兩到三年的變革實驗,放慢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推進效勞業擴展開放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變革,鼎力開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業態,放慢探究本錢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效勞業全方位開放、摸索成立貨色形狀分類監管形式,出力構成促進投資立異的政策撐持系統,出力培養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出力打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著力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努力建設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具有國際水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為我國擴大開放、深化變革探索新思路、新途徑,更好地服務全國大局。
(3)實施範圍。
試驗區範圍涵蓋上海內高橋保稅區、上海內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並根據先行先試情況和產業發展輻射帶動需求,逐步擴大實施範圍和試點政策範圍,構成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立的聯動機制。聯動機制。
二、主要義務和措施
持續圍繞面向世界、效勞全國的戰略門檻和上海 "四個中心 "建立的戰略義務,依照先行先試、控制風險、分步推進、逐漸完善的方式,把擴展開放與體制變革相結合,把功用培育與政策創新相結合,構成國際投資和航運中心。將擴大開放與制度變革相結合,功能培育與政策創新相結合,構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壹)放慢政府職能轉變。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變革。放慢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和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國際化、法治化的門檻,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相銜接的行政管理體制,推動政府管理從註重事前審批向註重事中、事前監管轉變。建立壹口受理、綜合審批、高效運轉的服務形式,完善信息網絡平臺,健全各部門協同管理機制。建立行業信息跟蹤、監管、采集的綜合評價機制,加強對實驗區外經營企業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和監控。建立集中統壹的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完成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知識產權、工商、稅務等領域的高效監管,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體現投資者參與、符合國際規則的信息公開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有效保障機制,完成各類投資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投資者自由轉讓投資收益。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援助等處理機制。
(2)擴大投資領域開放。
2.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業、航運服務業、貿易服務業、專業服務業、文明服務業、社會服務業擴大開放(具體開放清單見附件),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格門檻、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限制(銀行機構、信息通信服務業除外),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3.探索建立負面清單管理。自國際規則創設以來,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試行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實驗區外商投資與國民待遇等不壹致的負面清單,改變外商投資管理形式。對於負面清單之外的範圍,按照內外投資有差異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國際投資項目省略核準的除外),由上海市代為辦理;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查修改為由上海市作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工商註銷與商事登記制度變革相銜接,逐步優化登記流程;完善國有企業登記流程;完善外商投資管理。逐步優化註銷流程;完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實驗區試點開展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構建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4.構建境外投資服務促進體系。轉變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備案制管理,對普通項目境外投資實行備案制管理,由上海備案,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創新投資服務促進機制,加強境外投資事前管理和服務,構成多部門****sharing信息監測平臺,做好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和年檢任務。支持試驗區內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方式開展境外投資。鼓勵在實驗區設立專門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持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3)促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四)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推動貿易轉型升級。積極培育貿易新業態、新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逐步提升我國在全球貿易價值鏈中的地位。鼓勵跨國公司在亞太地區設立地區總部,建立集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於壹體的運營中心。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公共賬戶跨境支付和服務貿易融資功能。支持試驗區內企業開展離岸業務。鼓勵企業協同開展國際貿易,完成內外貿壹體化發展。探索建立實驗區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電力產品、基礎工業原材料和大宗農產品國際貿易。擴展和完善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用。放慢外洋文明貿易基地建立。增進生物醫藥、軟件信息、管理征詢、數據效勞等外包業務開展。容許和支持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驗區設立項目子公司,展開境內外租賃業務。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按照國際規範對其檢驗後果進行信用認定。試點開展國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維修業務。放慢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效勞,試點樹立兼容海關監管、查驗檢疫、退稅、跨境領取、物流等配套零碎。
6.提升國際航運服務能力。積極推進外高橋港區、洋山深水港區與浦東機場國際樞紐港聯動發展,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體系和運作模式。積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航運經紀等產業。放慢發展航運運價指數衍生品交易業務。推動發展直達集拼業務,允許中資企業擁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試點開展國際沿海港口至上海港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支持浦東機場增開國際貨運直航。充分發揮上海的區位優勢,對中資 "方便旗 "船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和登記。在試驗區實施天津試點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簡化國際船舶運輸和營運協議辦理流程,形成高效的船舶登記體系。
(4)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7.放慢金融體制革新。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驗區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運用等方面發明的要求停止先行先試。在實驗區內完成金融機構實行資產市場化訂價。探究國際外匯管理變革試點,樹立與自在商業實驗區相順應的外匯管理體制,片面完成貿易投資便當化。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完成跨境融資自由化。深化內債管理變革,推進跨境融資便利化。深化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推動跨國公司設立區域性或全球性資金管理中心。建立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8.強化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適應民營資本和外資金融機構開放要求,支持在實驗區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金融市場在實驗區設立國際交易平臺。逐步允許外資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鼓勵金融市場產品創新。支持股權托管交易機構在試驗區設立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支持發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再保險市場。
(五)完善法制領域制度保障。
9.完善法律體系。逐步形成符合試驗區需要的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對於試點內容,需要暫緩執行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地方性規則,按照規則順序執行。其中,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自2019年10月1日起,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試行期3年。各部門要支撐實驗區在擴展效勞業對外開放、施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等形式上深化變革試點,及時處理試點進程中的制度保證成績。上海市應經過中央立法,樹立契合試點門檻的實驗區管理制度。
三、營建相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環境
順應樹立高度國際化的投資貿易效勞體系的需求,創新監管形式,推進實驗區貨物、效勞等各類要素的自在流動,促進效勞業擴展開放和貨物貿易深化開展,構成地下、通明的管理體制。同時,在保持現有稅制公平性、壹致性、規範性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為導向,完善相關政策。
(壹)創新監管服務形式。
1.推進實施 "壹線放開"。允許企業出口貨物艙單直接入區,再憑入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申報手續,探索簡化出入境備案清單,簡化國際直通、集散業務出入境手續;實施 "出入境檢驗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報檢 "形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探索建設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的絕對獨立的貨物貿易區域和以服務領域開放為重點的服務貿易區域。在確保監管無效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貨物分類監管形式。深化功能拓展,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2.堅決落實 "二線安全高效管理"。優化卡口管理,加強電子信息聯網,通過進出境單證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註、風險分析等強化監管,促進二線監管形式與壹線監管形式銜接,推行 "便捷進出關口,防範質量安全風險 "的檢驗檢疫監管形式。加強電子賬冊管理,促進實驗區內貨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和跨關區便捷流轉。實驗區內企業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區外再投資或開辦企業,如有特殊規則門檻需辦理相關手續的,仍應按照特殊規則辦理。推動企業經營信息與監管碎片化對接。通過風險監測、第三方管理、保證金門檻等方式實施有效監管,充分發揮上海誠信體系的作用,放慢形成企業誠信管理和經營活動的專屬管轄體系。
3.進壹步加強監管合作。以實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準繩,增強與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證能力。實驗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嚴格落實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增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外匯等管理部門協作。慢慢完善壹體化監管方法,推動形成壹致高效的口岸監管機構。探索實驗區壹貫制電子圍網管理,建立風險可控的海關監管機制。
(2)探索與實驗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
4、落實促進投資的稅收政策。在實驗區內註冊的企業或集團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對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股權比例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激勵,對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實施股權激勵的群體實行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5.落實稅收政策,促進貿易發展。將在實驗區註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融資租賃公司在實驗區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範圍。對於在實驗區內註冊的國際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從境外購買空重25噸以上飛機並租賃給國際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相關出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實驗區內企業經 "二線 "消費、加工、銷售出境的貨物,按規定征收出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應企業要求,試行出口貨物按相應出口料件或按實際報檢形式征收關稅的政策。在現行政策框架內,對實驗區內消費企業和消費服務企業出口的機器設備等貨物,除生活服務業企業出口的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不予免稅的貨物外,壹律免征關稅。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工具的試點範圍。
此外,按照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在不發生利潤轉移和稅基腐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符合外商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紮實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籌指導和協調實驗區推進任務。上海要仔細組織施行,健全任務機制,落實任務責任,依照《方案》明白的目的定位和先行先試義務,依照 "成熟可以先做,再逐漸完善 "的準繩,構成可操作的詳細方案,在推進施行進程中要仔細研討新狀況,處理新成績,嚴重成績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嚴重成績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請示。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做好協調配合、指導評估等任務,****,配合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把試驗區建立好、管理好。
附件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若幹措施
壹、金融服務
1.銀行服務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金融業-6620貨幣銀行服務)
開放措施(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允許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待條件具備後,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無限牌照銀行。
(2)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無效監管的前提下,允許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設立離岸業務。
2.專業健康保險(國民經濟分類:J金融-6812健康和意外傷害保險)
開放措施 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保險機構。
3.金融租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31 金融租賃服務業)
4.金融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31 金融租賃服務業J 金融業--6631 金融租賃服務業)
開放措施(1)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
(2)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其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二、航運服務
4、海洋貨物運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21海洋貨物運輸)
開放措施(1)放寬國際船舶運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有關管理試行辦法。
(二)允許中國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非五星旗船舶在沿海國際港口與上海港之間試點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沿海捎帶運輸。
5.國際船舶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39其他水運輔助服務業)
六、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三、商貿服務業範圍
6、增值電信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319 其他電信業務,6420 互聯網信息服務,6540 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6592 呼叫中心)
開放措施 在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以特定方式經營本地增值電信業務,涉及違反行政法規的,須經國務院同意認可。
7.遊戲機、遊藝機的銷售與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F 零售批發業--5179 其他機械電子商品零售業)
開放措施 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消費和銷售,經文明主管部門內容審查合格的,可面向國際市場銷售。設備可面向國際市場銷售。
4、專業服務
8、律師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21律師和相關法律服務業)
開放措施 探索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國內(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探索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國外(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開展緊密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9.信用調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95信譽服務業)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10.旅遊經營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71旅遊經營者)
開放措施 允許在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遊經營者,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
11.人才中介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62職業中介服務業)
開放措施(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商合資企業持有的股權不得超過70%;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2)外資人才中介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30萬美元降至12.5萬美元。
12.投資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11企業總部管理)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股份制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
13.工程設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M迷信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7482工程勘察設計)
開放措施 對實驗區內為上海市提供服務的外商投資工程設計(不含工程勘察)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時,取消投資方的工程設計業績門檻。 首次申請資質時,取消投資方的工程設計業績門檻。
14.建築服務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E建築業--47房屋建築業、48土木工程建築業、49建築安裝業、
50建築裝飾裝修及其他建築業)
開放措施 對於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築業企業在上海市承接建設工程的中外合資建設項目。
五.文明服務
15.舞臺經紀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文明、體育和娛樂業--8941文明和娛樂業經紀)
開放措施:取消外資舞臺經紀人持股比例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舞臺經紀人在上海提供服務。上海提供服務。
16.娛樂場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文明、體育和娛樂業--8911歌舞廳娛樂活動)
開放措施 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商獨資娛樂場所提供服務。
6.社會服務
17.教育培訓
18.教育培訓咨詢、職業技術培訓咨詢(國民經濟行業分類:P教育-8291職業技術培訓輔導)
開放措施(1)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輔導機構。
(2)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職業技術培訓輔導機構。
18.醫療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Q衛生與社會事業--8311綜合醫院、8315專科醫院、8330門診部
[所])
開放措施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