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第三十六條戒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治療資格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壹)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對吸毒成癮嚴重且難以通過社區戒毒脫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四十八條對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擴展數據:
根據《戒毒條例》第六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場所的,應當合理安排,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康復中心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不受歧視。
對吸毒人員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不再實施動態控制。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參與戒毒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對戒毒方式、戒毒期限、戒毒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等事項作出約定。,並應說明戒毒治療的療效和風險。
第十壹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和教育;
(2)采取戒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正等各種治療措施。自願戒毒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
(三)采用科學規範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品、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流失和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