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治安管理宣傳、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
(二)檢查舊貨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安全防範設施是否齊全、完好情況;?
(三)依法對舊貨交易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四)依法查處違反舊貨安全管理的行為。第四條?舊貨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負責落實舊貨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應責任。第五條?從事舊貨經營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管理條件:?
(壹)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場地和安全設施;?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安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舊貨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行業協會,並遵守行業協會規定的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第七條?從事舊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經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舊貨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情況、字號、經營範圍、地址等。
經營典當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八條?舊貨經營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歇業、合並、遷移以及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經營範圍的,應當到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備案手續。經營典當業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九條 從事舊貨經營的從事舊貨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將有關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二)查驗並登記經營相對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三)嚴格執行貨物登記、入庫、保管等制度,如實登記貨物名稱、數量、規格、新舊、來源和去向;?
(四)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檢查;?
(五)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可疑人員和可疑物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積極配合查處;?第十條?經營舊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壹)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裝置容器;?
(三)個人銷售的市政公用設施和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礦山、供電、廣播電視、通信、水利、軍事等金屬設備、設施、器材及其殘骸;?
(d) 標有機密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物品;?
(五)明顯沒有合法來源的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批準轉讓而未依法辦理批準手續的物品;?
(七)國家規定禁止收購的文物和其他物品。第十壹條?鐵路、礦區、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圍500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廢舊金屬收購點。第十二條?經營廢舊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壹)認真遵守國家法規、政策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或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立功人員的;?
(三)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扭送。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壹)舊貨經營未依法履行備案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停業、歇業、合並、遷移以及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經營範圍,未到原備案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或者註銷備案手續的;?第十四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為經營相對人履行證件查驗、登記手續的;?
(二)不執行物品登記、入庫、保管等治安管理制度,或者不如實登記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來源和去向的。第十五條?收購本辦法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