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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新增101項罪名

1.監察法》

第十壹條第二項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二)調查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監察法實施條例》(國家監委)(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汙賄賂犯罪的案件,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對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監察對象進行調查: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公司、證券管理中濫用職權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打擊報復、誣告陷害罪,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協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為偷越國(邊)境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挪用專項資金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以及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搜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過失毀壞、丟失珍貴文物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29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監察對象進行調查: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的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折價、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違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倒賣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業檢查罪,動植物檢疫瀆職罪,玩忽職守致使珍貴文物毀損、滅失罪,泄露國家秘密罪。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刑事案件不移交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30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監察對象進行調查: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職業安全事故罪、強令或者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作業罪、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重大群體性事件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體性事件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第31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利用受托財產罪、非法利用資金罪,非法發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收受、支付、擔保非法票證罪,非法轉讓、出售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泄露、檢舉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收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監察機關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對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犯罪的非公職人員與以同壹身份實施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並案管轄。非公職人員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按照其利用的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確定管轄。

第五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犯罪,必要時可以依法立案偵查,並在立案後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監察機關在調查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貪汙賄賂等犯罪時,可以將涉嫌前款規定的犯罪壹並調查,並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其他犯罪的,經溝通後將全案移送監察機關管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開展調查。

第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退休前、退休後或者離職、死亡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查。

對前款規定人員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按照其原職務管轄規定確定;由其他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移送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理解與適用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等相關網站公開報道:《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監察機關調查的範圍,對監察機關調查違法犯罪的職責作出規定,列明了職務違法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管轄的101種職務犯罪。這101項罪名既是監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的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是行使公權力的制度籠子,有利於教育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敬畏紀律和法律,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從這些權威渠道我們可以看到,監察機關管轄的罪名有101個,2019年10月出版的本書第壹版中的監察機關管轄的100個罪名都包含在上述罪名中,《監察法實施條例》之所以增加了壹個罪名,是因為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壹)》施行,在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後又增加了壹個罪名,增加了危險作業罪。增加了危險作業罪,這次還增加了對該罪的規定。

根據2018年10月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公正司法等14種犯罪提起公訴(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虐待被監管人、非法搜查等5種管轄罪名與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罪名相同),《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壹條列舉了92種犯罪,第五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公正司法等14種犯罪提起公訴,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虐待被監管人、非法搜查等5種管轄罪名與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罪名相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和其他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並在必要時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權威報道,監察委管轄的101個罪名來看,監察委管轄的罪名包括檢察機關管轄的14個罪名,即92+14-5(即雙方管轄的同壹罪名為5個)=10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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