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重點是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假藥的認定標準是(壹)藥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種類的藥品冒充本藥品的;(三)藥品變質的;(四)藥品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所標明的範圍的。此外,以下要件也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壹)本罪主體要件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制造、加工、收集、代收藥品者,銷售者即有償提供藥品者。(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在生產領域表現為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則必須具有銷售假藥的心理狀態,不知道銷售假藥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三)本罪侵犯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藥品是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並規定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完善的藥品管理制度,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是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危害了公眾的健康。(四)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述法律法規對藥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刑法》第 141 條第 2 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1)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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