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並通知所有人履行報廢手續,不準繼續使用。第三章 駕駛、操作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以上座位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經市、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由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操作。
駕駛、操作證不得轉讓、塗改、偽造。第十五條 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科目、內容和考核標準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實施。第十六條 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定或者審定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發生事故後未結案、未審定的,待結案後補審。第十七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審定當年未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在相應科目復試合格後給予審定。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調動或者變更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九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作業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的;
(三)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者失效的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操作漏油、漏氣的農業機械的;
(五)駕駛、操作漏油、漏氣、漏電、車容車貌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機械的。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田間地頭、固定場所和鄉級以下(不含鄉級)道路上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為農業機械事故。第二十壹條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後,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認定事故性質。認定為責任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勘查事故現場,收集有關證據,並對與事故有關的機械、物品作出鑒定,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或者死者屍體進行檢驗,作出書面結論,確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肇事者或者農機機構所有人應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結案後按照事故責任承擔。拒不墊付或者暫時無力墊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暫扣事故農業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