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農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加工和農業工程的動力機械和作業機械。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所設立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 省農墾、森工、水利、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系統內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農墾、森工系統內已實行政企分開的企業,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交由市、縣負責,按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執行。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進行農機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秉公執法。第二章 農業機械安全管理 第七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含8.88千瓦,下同)以上的座駕,應當經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使用證後,方可使用。第八條 牌、證的使用應當隨身攜帶;牌、證不得轉讓、塗改、偽造。第九條 農業機械應當符合作業安全技術條件,保持技術狀況完好、外觀整潔、安全設施齊全有效。不得拼裝拖拉機、農用三輪車,不得擅自改變農業機械的限定速度。第十條 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要求的檢驗期限內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農業機械轉讓、過戶時,所有人應當在15日內到原戶籍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第十壹條 自走式動力機械在領取正式牌證前需要行駛或者作業的,應當申領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按照指定路線行駛。第十二條 對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予以登記,並負責安全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作業後應當嚴格執行停放、保管規定。

經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並通知所有人履行報廢手續,不準繼續使用。第三章 駕駛、操作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三輪車、其他自走式動力機械和8.88千瓦以上座位的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經市、縣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由市、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操作。

駕駛、操作證不得轉讓、塗改、偽造。第十五條 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科目、內容和考核標準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實施。第十六條 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審驗。未經審定或者審定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發生事故後未結案、未審定的,待結案後補審。第十七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審定當年未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在相應科目復試合格後給予審定。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調動或者變更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九條 駕駛、操作人員在作業中,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將農業機械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操作的;

(三)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者失效的農業機械的;

(四)駕駛、操作漏油、漏氣的農業機械的;

(五)駕駛、操作漏油、漏氣、漏電、車容車貌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機械的。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田間地頭、固定場所和鄉級以下(不含鄉級)道路上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為農業機械事故。第二十壹條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後,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認定事故性質。認定為責任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按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農業機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勘查事故現場,收集有關證據,並對與事故有關的機械、物品作出鑒定,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身體狀況或者死者屍體進行檢驗,作出書面結論,確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第二十三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肇事者或者農機機構所有人應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結案後按照事故責任承擔。拒不墊付或者暫時無力墊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暫扣事故農業機械。

  • 上一篇:輻射4-藥物系統詳解
  • 下一篇:鄉村醫師註意!開診所迎來新機遇啦!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