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地方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三)承擔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職責。監督實施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負責查處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四)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
(五)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管理職責。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監督實施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藥品質量安全,發布轄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依法查處制售假劣和不合格藥品行為和責任人;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監督實施藥品批發、零售企業資格認定制度和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
(七)負責監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負責藥品的行政保護工作;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及特種藥械。
(八)依法對野生藥材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九)指導區、縣(市)政府食品藥品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及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