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的工作時間,周六周日是每周休息日,所以周末壹般不上班,周壹到周五才上班。單位依法另有安排的除外。
醫療保險局的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制定本縣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縣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組織制定全縣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4、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執行國家、省、市統壹的醫療保險目錄和支付標準。
5.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藥品收費和醫用耗材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全縣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政策,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6、組織實施全縣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建設。
7.制定本縣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對納入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領域的違法行為。
8、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系統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9、指導縣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根據需要,承擔對對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其他服務機構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10,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因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
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