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中關於 管轄權 的規定主要有: (1)第二條, 專利 糾紛案件由 知識產權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第五條,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壹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第六條,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第八條,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6)第九條,追索 贍養費 、撫育費、 扶養 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 監護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第十壹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9)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另壹方 起訴離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壹年,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0)第十三條,在國內 結婚 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 離婚訴訟 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壹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