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查新規,這類藥店每年都要查。
近日,湖北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湖北省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指出,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檢驗機構開展許可檢查和常規檢查時,可酌情采取GSP符合性檢查方式。藥品GSP符合性檢查應覆蓋企業的所有經營範圍或經營活動。
同時,文件中還詳細規定了檢查藥店的頻率:
對經營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藥店,每年檢查兩次以上,其中壹次為藥品GSP符合性檢查;
對經營冷藏冷凍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企業、醫藥第三方物流企業(含藥品第三方物流管理)及其經營場所每年檢查壹次以上,每三年至少檢查壹次藥品GSP符合性檢查,檢查範圍應覆蓋不少於三分之壹的相關經營場所或至少五個儲存配送場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將每年選擇壹定比例的企業開展藥品GSP符合性檢查,三年內對行政區域內所有藥品經營企業進行檢查。
此外,上壹年度新開、改建、遷建、擴建的藥店也要進行藥品GSP符合性檢查。具體規定如下:
省局查連鎖總部,市局查門店。
文件明確,藥品GSP符合性檢查是指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檢查機構依據藥品監管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及其經營場所實施的監督檢查方法。
其中,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分局負責組織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和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的GSP符合性檢查和結果處置。
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含零售連鎖店)藥品GSP符合性檢查和結果處置工作。
除首次證照檢查、首次報告、延續證照檢查、停業或停業整頓外,其他情況應納入年度檢查計劃,與日常檢查相結合。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銷售、儲存、運輸藥品的藥品經營企業,應根據風險優先納入下壹年度藥品GSP符合性檢查計劃。
情節嚴重的,最高罰款200萬。
文件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得出的綜合評價結論可分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
對於基本符合要求但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給出符合要求的結論,否則不符合要求。
藥品GSP符合性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湖北省藥品經營活動檢查管理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1.發出警告信;
2.責任面試;
3.限期整改;
4.暫停業務範圍或業務類別;
5.暫停銷售和/或使用危險藥物;
6.下令召回或回收藥品;
7.其他風險防控措施,如信用懲戒、黑名單制度等聯合懲戒。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按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由所在單位予以沒收,並處其收入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禁止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十年至終身。
同時,按照《藥品經營活動監督檢查條例》的要求,將藥品GSP符合性檢查報告、綜合評價和檢查結果處置信息納入藥品經營安全信用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