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有關工商管理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夫定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在大連市轄區內新開辦或移地得建藥品零售企業。
2、凡屬個人獨資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其企業負責人應當專職在新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工作;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並且要通過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統壹考試。藥品零售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高中以上學歷(鄉鎮村區域內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醫、藥方面的工作經歷。
3、藥房必須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屬大連市內四區、先導區及市縣城區區域內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經過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本企業在職職工,不得兼任。
4、堅持合理布局,方便購藥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營業場所使用面積標準:大連市內四區、先導區及區市縣城區區域內不得少於80平方米;鄉鎮村區域內不得少於平方米。倉庫使用面積標準:要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於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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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鄉、鎮政府所在地,不足1萬人口的可設1至2家,每增加1萬人口可增設1家,如系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新開辦門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設1家藥品零售企業。
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新開辦門店,應與其他已經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距離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農村大型集貿市場內可以設置1至2家藥品零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