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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以下簡稱防雷減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防雷減災工作應當堅持統壹規劃、統壹部署、統壹管理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自治區防雷減災工作。

盟市、旗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沒有氣象主管機構的縣,防雷減災工作由盟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各級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本辦法。

電力部門負責高壓電力線路、發電、變電站和高壓設施的防雷保護,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1)《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壹、二、三類防雷建築工地、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材料倉庫、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4)工廠、礦山、企業的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和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體系的主要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六條從事防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範和部門防雷標準。防雷裝置的安裝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第七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對從事防雷專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第八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後,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行業和範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從事建築物、構築物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資質證書時,應當征求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九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等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可的組織進行的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應當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查,可以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未經批準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於不符合防雷標準和規範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壹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進行跟蹤質量檢查,並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如果檢測不合格,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整改。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變更設計方案。確需改變原設計方案的,應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新方案經審批後方可實施。第十二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檢測體系,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檢測壹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壹次。合格的發給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居住建築的防雷設施應當由主管單位或者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每年進行檢測。第十四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後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和維護防雷裝置,加強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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