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協助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具體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壹)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管理;
(二)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加工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飲服務單位人員健康狀況管理;
(五)餐飲服務單位加工食品管理;
(六)餐飲服務單位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
(七)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標準;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計劃。
第九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完成培訓後,應當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
第十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在從事相關餐飲安全管理工作前,應當取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壹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成績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培訓合格證。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樣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十二條 餐飲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計算機網絡在線培訓與考核。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培訓情況。培訓檔案和記錄的建立納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餐飲服務安全管理人員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壹)餐飲服務單位配備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持培訓合格證情況;
(三)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規範餐飲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