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出口貨物可以退稅?
下列出口貨物可以退稅:
1.出口銷售的財務處理。根據現行規定,現行出口退稅僅適用於貿易出口貨物;
2.屬於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範圍;
3.其他可以退稅的出口貨物。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並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壹)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質量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退運國內,並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稅款;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已報關驗放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關稅。
2.出口退(免)稅的基本政策是什麽?
1,出口免稅退稅。
出口免稅是指對出口銷售的貨物不征收增值稅,出口退稅是指按照規定的退稅率退還出口前貨物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
2.出口免稅且不退款。
出口不退稅是指該政策適用的出口貨物在之前的生產、銷售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出口時貨物的價格本身不含稅,不需要退稅。
3.出口沒有免稅或退稅。
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部分商品的出口環節視同國內環節,照常征稅,出口前已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