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藥監局日前發布關於經營和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的提醒告誡書。
告誡書指出,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不得脫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經營,不得無證無照或無資質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或進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不得從非法渠道購進產品,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場所和倉庫地址,不得違規運輸或儲存產品,不得違法違規開展網絡銷售活動。違法違規開展網絡銷售活動。對經營企業進行全面排查,確保責任到位、制度到位、風險防控到位、質量管理到位。
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個人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銷售抗原檢測試劑屬於違法行為。消費者應選擇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零售藥店、依法取得相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仔細查看產品標簽信息,不要從個人手中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
同時,明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如發現違法線索,可及時撥打12315舉報投訴。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