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職業病防治措施規定。
壹、職業危害因素、職業病
1.1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在生產勞動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各種有害因素的總稱。本企業主要職業危害來自露天作業環境中的紫外線照射和寒冷天氣對人體的傷害,人孔內的有毒、有害氣體等。
1.2職業病,本公司是指從事煤塵、電焊、放射線等作業人員在粉塵、煙塵、放射性物質等有害因素產生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措施
2.1職業危害因素產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單位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預防知識,加強個人防護,開展群眾性的防治工作。
2.2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組織體系和責任制。公司建立以總經理為第壹責任人,安全、工會負責監督管理,公司分管領導、各單位負責人對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
2.3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費用在安全措施費中列支。
2.4公司選煤廠項目建設,必須將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產使用(堅持三同時原則)。對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的作業場所,需配備相應的急救設備、設施、藥品,應制定專項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2.5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質的跑、冒、滴、漏,汙染環境,要采取通風法、排毒、降塵、密閉、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2.6對作業現場的有毒、有害等有害因素,加強監測管理;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齊全,加強對個人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合理安排員工休息,註意營養,增強人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質進人體內。
2.7高溫季節合理安排生產,避免高溫生產作業,並配備相應的防暑用品以防中暑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加強女員工的保護工作,女員工在孕期、經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保護),禁止安排其重體力作業、夜間嚴禁安排值班等。
2.8采購設備和材料,優先采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2.9各單位對作業現場采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止職業病的要求,不合格產品,禁止使用。
2.10在公司的各項生產活動中,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嚴格培訓,持證上崗。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衛生制度,防止發生意外事故。要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單位、崗位及個人。
2.11對違反本制度而造成職業病事故的,將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作出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