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正部級。保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牌子。
擴展數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設有以下內設機構:
(1)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行,並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中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理和調查處理工作。
(2)綜合計劃部。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深化改革的任務。組織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制定市場監督管理的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和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的統計工作。
(三)法規司。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審查規範性文件和國際合作協定、協議、議定書草案的合法性。依據法律法規承擔執法程序設計、自由裁量權規範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或參與相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組織法治宣傳教育。
(4)執法檢查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和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指導查處市場準入、生產經營和交易中的相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承擔有全國影響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案件的組織、調查、督辦和督辦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
(5)註冊局(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辦公室)。制定市場主體統壹登記和營業執照發放的制度和辦法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電子註冊的全過程。承擔註冊信息的分析和披露。行政許可引導市場監督管理。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和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中央組織部的指導下,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六)信貸監督管理部。制定信貸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和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采集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
(7)反壟斷局。制定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承擔指導企業應訴境外反壟斷訴訟。組織和指導公平競爭審查。承擔反壟斷執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8)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局(規範直銷與打擊MLM辦公室)。制定價格收費和反不正當競爭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和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查處價格收費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打擊傳銷。
(九)網上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和協調網上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經營主體的規範管理。組織實施網上市場監測。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的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引導消費環境建設。
(10)廣告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和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組織和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審查。組織並監控各種媒體的廣告發布。組織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11)質量發展局。制定推進質量強國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協同服務和應用,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的措施。制定並實施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和產品防偽質量監督,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國家重點監管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和分類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行業、地方和專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棉花及其他纖維的質量監督。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部門。制定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監管全過程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推進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制定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十五)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制定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和實施提高餐飲質量和安全的行動。指導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六)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析和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的安全狀況,制定特殊食品註冊、備案和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七)食品安全抽樣監測部門。擬定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監督和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檢驗、處置和召回工作。組織食品安全評價抽樣、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開展風險隱患排查。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編制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範。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推進特種設備安全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十九)計量司。承擔國家計量標準、標準、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組織量值溯源和計量比對。承擔國家計量技術規範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承擔商品數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的監督管理。標準化測量數據的使用。
(20)標準與技術管理司。制定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和國際對標。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二十壹)標準創新管理部。承擔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相關工作,組織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承擔全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組織和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等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二十二)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認證和合格評定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劃和指導認證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和參與國際或區域性認證和合格評定組織的活動。
(二十三)認可和檢查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認可和檢驗的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改革,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可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組織和參加國際或地區性的認可和檢查活動。
(24)信息宣傳部。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發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和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五)科技和財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應用。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各種基金、專項資金和設備管理。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設備配置。
(26)人事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等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和基層標準化建設。
(二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承擔市場監督管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涉及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的簽署和執行工作。承擔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北京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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