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是指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住院期間享受夥食補助,經批準在外地享受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輔助器具符合標準的費用。
停工留薪期和工傷治療期間,事故傷害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當地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並負責生活自理障礙人員的護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六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