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醫療設備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設備安裝費;
4、帶薪休假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住院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7個月的工資;
7、勞動能力鑒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8、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按照安徽省年工資標準執行;
9、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5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以及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0個月,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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