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連鎖藥店的需求:營業面積、服務半徑等達不到原來規定的,也可申請開辦醫保定點藥店和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記者今天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方便市民就醫買藥,該局日前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完善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和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審定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申請醫保定點藥店和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具備條件做了修改或完善。新規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按照原來的政策,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獨立藥店使用面積必須達到8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藥店使用面積必須在60平方米以上;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半徑不低於150米。通知規定,從1月1日起,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審定過程中,不再進行總量控制,也不再對經營場所面積、服務半徑等作特別要求。 根據通知,申請開辦定點藥店,除應取得藥監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且通過國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外,還至少應配備兩名專職藥學技術人員,其中壹名應持有執業藥師證、從業藥師證或主管藥師證。執業藥師的執業地點必須在本店,而不得在兩家甚至多家藥店兼職。 申請開辦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除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營利性醫療機構)、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外,還應配備兩名醫生和壹名護士,其中壹名醫生應為中級以上職稱(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等)。醫生的執業地點也必須在本醫療機構,而不得在多家醫療機構兼職。 按照原來的規定,醫保定點藥店和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每年只有兩次的申請時間,從今年起,申請時間改為壹年四次。申請人可於每季度第壹個月的上旬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提交申請。申請人可登錄青島勞動保障網(),打印定點審批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