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表;
9、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名錄及各種形式的負責人名錄;
10.主要負責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身份證、畢業證、執業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復印件;
11、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執業經歷表;
12、醫療機構常用藥品目錄;
13、醫療機構常用醫療器械目錄;
14、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以書本形式提供。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相應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診所、門診部、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護士執業資格,並經護士執業註冊機關註冊;
2.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3.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進修並考核合格,或者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第二十五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表》,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表》;
(2)醫療機構房屋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及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其他材料。
申請註冊門診部、診所、衛生院、醫務室、保健院、衛生站的,還應當提交所附藥房(櫃)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