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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哪個部門批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經營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煙草專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分為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壹步:準備各種籌辦資料。包括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經營藥品的範圍,人員簡歷,學歷證明。

第二步:向省藥監局申請籌辦,省藥監局同意開辦,發給壹個《受理通知書》

第三步:籌辦完成。經營公司向省藥監局提交材料並申請驗證。

第四步:藥監局按照各省開辦驗收標準驗收完成後,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步:用《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核準證明以及其他資料,到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階段: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俗稱G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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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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