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先說說未成年人:
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然而,未成年人的權益卻時常被侵犯,如何去減少這些事件的發生是我們值得思考的問題。
案例1:
殘疾少年阿鵬、阿成上學難
事件家住西寧市湟中縣攔隆口鎮班仲營村13歲的阿成和15歲的阿鵬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壹樣上學。看著兄弟倆整天呆在家裏,父母急在心頭。在四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2007年8月15日,父親邵應海來到省婦聯,請求為孩子聯系殘疾人學校上學事宜。
維權經歷經過多方咨詢、查找各類殘疾人學校的相關信息(主要是接收條件),並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省婦聯工作人員為邵應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學校、湟中縣職業技術學校殘疾人培訓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區服務工作站三所學校。但因兩個孩子早期未接受過系統的康復治療與訓練,隨班就讀或上殘疾人學校有壹定困難,最終,邵應海夫婦將兩個孩子送進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區服務工作站托養、教育、訓練。就此事,省婦聯以“殘疾少年兒童輟學事件的思考”為題向有關部門作了反映。
案例2:
白血病少女曉玲治病難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寧市城中區居民劉書香夫婦拖著疲憊的身軀敲響了省婦聯權益部的門。原來,他們正在上高二的女兒曉玲被醫院確診患有白血病,需要數十萬元醫療費。貧困的家庭根本無力承擔巨額醫療費。
維權經歷經過調查核實,省婦聯權益部立即聯系了省民政廳慈善總會等單位,劉書香夫婦也向西寧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青團西寧市委等多家單位求助。與此同時,曉玲的同學制作了橫幅,發起募捐活動,社會熱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給予了曉玲壹定的幫助。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類似貧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橫禍的事件,權益部每年都會受理幾起。由於省婦聯沒有專項救助經費,遇到這類問題,只能通過與相關部門協調給予幫助,很難有效解決。
案例3:
意外懷孕少女終止妊娠難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婦聯接到了意外懷孕少女蘭蘭的求助電話,據蘭蘭講,她從小父母離異,中途輟學。2007年2月,為貼補家用,她只身從大通來到西寧打工,被壹男子欺騙懷孕近六個月,身無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維權經歷在了解到具體情況後,省婦聯工作人員四處奔波,希望能找到壹家醫院幫助蘭蘭擺脫困境。但是,由於蘭蘭無力支付手術費用,並且做手術不能沒有家屬的簽字等問題,手術遇到了難題。經多方聯系、協調,最終,西寧市生殖保健院為蘭蘭成功實施了引產手術,並為她減免了所有費用。
案例4:
少女被撞身亡索賠難
事件2007年9月18日,樂都縣雨潤鎮荒灘村村民王國善就女兒被火車撞死索賠壹事向省婦聯權益部咨詢。2007年4月25日,王國善13歲的女兒沿鐵道旁壹米寬的小路前行,在離涵洞口45至50米處,蘭州至西寧列車在壹瞬間呼嘯而過,女兒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後,鐵路部門認為,此次事故鐵路部門沒有責任,依據有關規定補償了500元。
維權經歷省婦聯工作人員認真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於去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32條明確規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工作人員建議王國善拿出證據證明女兒死亡與自身原因無關,否則只能接受補償500元的結果。同時,工作人員將網上類似案例及處理結果、專家及律師說法等提供給王國善供其參考。
案例5:
北京源海學校案
去年《華夏時報》曾經登載了壹件事例。2006年9月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取締了壹所叫源海實驗學校的打工子弟學校。因為對取締有異議,學校部分老師和學生沒有離去,而是從9月22日以來,壹直在校門外露天上課。他們壹邊上課,當然,除了體育課以外的副科全部暫停,壹邊申請行政復議。結果到了11月,北京市的最低氣溫已降至零下2攝氏度。源海實驗學校留下的29名學生只能按照年級分成了兩撥,轉移到校車和老師家裏繼續上課。這就涉及到了如何保護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問題。
措施:
(壹)進壹步明確未成年人的權利和保護原則
(二)進壹步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1、政府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各級政府責任尤為重大。新法進壹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法主體的地位和職責。在2006年3月,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就有多處內容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也明確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同時,為了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能夠協調互動,形成合力,法律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同時在社會保護壹章和法律責任壹章中,新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責任作了進壹步規定。應該可以說,進壹步明確和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是本法修訂的重點之壹。
2、家庭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承擔著重要責任,家庭環境如何,父母素質如何,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的狀況如何,往往影響、有時甚至決定孩子的壹生。我國歷來重視家庭在養育孩子方面的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四大保護”,排在第壹位的就是家庭保護。我國家庭保護的情況總體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動輒打罵,有的嬌慣溺愛,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身有不良習氣而影響孩子,有的望子成龍在學習上逼迫孩子,等等。同時,隨著計劃生育的實施獨生子女增多,隨著農民工隊伍的壯大導致留守兒童增多,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單親家庭增多,等等,這些新的情況給家庭保護提出了新的問題和挑戰。針對上述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三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四是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3、學校
學校是教育、培養未成年人的基地,不僅要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職能,還要依法承擔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義務。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訂了義務教育法。這些法律對於學校的設置及職責、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保障等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特點和當前學校保護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壹是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強調“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二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三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並對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和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新規定。四是為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規定“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並規定“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4、社會
社會保護特指在社會生活環境中對未成年人實行的保護,其作用歸結到壹點,就是創造壹種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這次修訂在本章第壹條增加壹款:“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這壹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針對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不足、有些場所利用又不夠充分等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二是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規定中小學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如,網吧,其他地方設置的這些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產品。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這壹突出問題,增加壹條新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沈迷網絡。”“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三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對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等的質量標準、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等問題作了規定。四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弱勢未成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並對孤兒和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的救助問題進壹步作了規定。
(三)進壹步明確司法保護和法律責任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即廣義的國家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壹種專門保護活動其他內容受字數限制,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