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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院的組織性質是什麽?工作環境和待遇如何?

社會福利中心單位的性質是什麽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有:托養福利機構,包括敬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機構,包括幹休所、軍人光榮院、療養院、休養所、傷殘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等;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火葬場等;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從事社會福利的服務組織。其主要特點是(壹)服務對象主要是特殊層次的社會公眾,即需要給予特殊幫助、救助和援助的人;(二)以國家舉辦、財政投入、政府管理為主,鼓勵多渠道投入,社會各界予以支持;(三)壹般按行政區劃設置,劃分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實行分級管理。社會福利機構的主要類別有:托幼福利機構,包括敬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機構,包括幹休所、軍人光榮院、療養院、休養院、傷殘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等;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火葬場等;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事業包括哪些項目?

1_敬老院

2_孤兒院

3_殘疾人培訓中心

4_精神病醫院

5_婦女技能培訓中心

這些機構的性質是什麽?

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舉辦的具有壹定公益性的組織,但不屬於政府,與公務員不同。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公共機構接受政府領導,是以組織或機構為表現形式的法人實體。

壹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給予財政補貼,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壹種是自主事業單位,就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的分類與區別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又稱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與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相同。它是壹種由國家預算撥付其運行所需的全部資金的管理形式。

這種管理形式,壹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均由國家財政供給。

采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同時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保障。

2、差額預算管理對有固定、穩定事業收入的事業單位,采取綜合核算、收支掛鉤、以收抵支的管理形式。

既要考慮單位年度預算總額核定的人員定額指標與單位創收的比例,差額支出大於收入的部分納入國庫預算補助,收入大於支出的部分納入國庫。

也可以說,差額是按基數加增長的方式由財政負擔的,即財政給壹部分,其余部分由單位自負盈虧。

百度百科-事業單位

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機構有什麽區別?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指以收養社會孤、老、殘、幼為主的機構,包括由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市集體舉辦的福利院、農村集體舉辦的福利院,以及具有收養能力的優撫醫院、社區服務中心等。該指標主要反映中國對社會福利單位的投入水平。

社會福利單位是指從事社會福利的服務組織和機構。其主要特點是:

(1)服務對象主要是特殊層次的社會公眾,即需要給予特殊照顧的人群、需要給予特殊幫助、救助和援助的人;

(2)主要由國家舉辦、財政投入、政府管理,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投入和資助;

(3)壹般按行政區劃設置,劃分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實行分級管理。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有:寄養福利機構,包括敬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機構,包括幹休所、榮軍院、療養院、休養所、傷殘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供應站等;殯葬機構,包括殯儀館、火葬場等;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國家依法向全體公民普遍提供資金和服務,以保障壹定的生活水平並盡可能提高生活質量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壹般社會福利主要指社會服務事業和設施。社會福利制度總體上具有四個特點:社會福利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每壹個社會福利項目的推出,總是帶有明顯的功利目的,總是以緩解某些突出的社會矛盾為最終目標;社會福利的普遍性,社會福利是面向全體公民的,福利的投向是壹元化的,即、只要公民屬於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就可以得到規定的應該享受的福利服務;社會福利是比社會保險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在國家財力範圍內,在既定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努力提高服務對象的生活質量。

社會福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壹)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為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生活水平而提供的各種政策和社會服務,旨在解決廣大社會成員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問題。(b) 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對兒童、老年人、母嬰家庭、殘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生活能力較弱的群體的社會照顧和社會服務。社會福利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福利待遇,還包括交通、娛樂、體育、欣賞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壹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是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他們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同時,社會福利也是壹種責任,是在社會保障的基礎上,保護和延續機體活力的壹種社會功能。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編輯本段]第二章 批準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設置。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依照《木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請。

第八條 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舉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擬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證明文件。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贊助者采取合資、合作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省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審查。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設置或者不同意設置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同意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導則》;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健全的章程,機構名稱應當符合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拓展人員、醫務人員、醫技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資質條件,擴大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福利機構籌建、開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六)單位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保育員名單及有效證件復印件和職工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按照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審查合格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審查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後,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棄嬰,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級審核批準,並簽訂代養協議。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服務規範。

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不具備資質的護理人員、特殊教育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撥付和使用,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汁、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自有固定資產出租或者轉讓,須經民政部門同意並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壹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帶有政治性和其他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對外交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應當報民政部門批準。更換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和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相關換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編輯本段]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審批和年檢的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國家保護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權益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2)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從事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進入和超出許可範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換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會福利機構工勤人員是幹什麽的

工勤人員也是編制的壹種,是全額撥款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編制。妳的工作就是監督福利院醫務室的工作,負責福利院院民的醫療保健工作,定期給院民量體溫、發藥,做好院民的疾病預防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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