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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檢查藥品購銷合同的合法性

根據《工作規範》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是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時需要註意的問題:

壹、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以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采購合同自招標人與中標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時生效。《工作規範》第五十九條要求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最遲36日內就開始執行臨時零售價。如果招標人和中標人不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合同不能生效,中標人就無法正式著手準備中標藥品的配送。所以,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盡可能早日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如果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規定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所謂實質性內容,是指投標報價、價款結算辦法、價格優惠等涉及招標人和中標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內容。更不允許招標人以任何方式,在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後向中標人索取額外的利益。如果允許招標人和投標人在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後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就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整個集中招標采購過程就失去了意義。

三、不得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中標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在性質上屬於履約定金。《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考慮到目前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包括集中招標采購大都采用先貨後款的賒銷方式,中標人有大量貨款沈澱在醫療機構,無須再要求中標人提交新的履約定金,加重中標人的資金周轉壓力。故《工作規範》和《文件範本》取消了履約保證金條款,不允許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如果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招標人可依據《文件範本》第4.2.13條的規定,從應付價款中扣除最高比率同履約保證金相同的誤期賠償違約金。同時按照《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追究違約人的違法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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