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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監督局的職責和權限

市場管理監督局的職責和權限:

1、轄區範圍內的個體私營經濟登記管理;

2、消費品綜合市場的管理,日常監督管理及年檢驗照工作;

3、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等;

5、負責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6、承擔上級下放到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的行政許可職責。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壹登記註冊。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四)負責反壟斷統壹執法。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統壹管理計量工作。

(十二)負責統壹管理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統壹管理檢驗檢測工作。

(十四)負責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法律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鼓勵消費者通過在線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爭議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壹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享機制,依法公示和***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壹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壹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註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統壹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壹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和參與制定、采用國際標準工作。

(十三)負責統壹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壹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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