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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購的稅收誰交

股權收購,是指壹家企業購買另壹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那麽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稅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稅收

(壹) 交易類型界定

由於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我們首先要區分重組的交易類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的規定,企業重組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等。

股權收購,是指壹家企業購買另壹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資產收購,是指壹家企業購買另壹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二) 主要稅種

股權收購的納銳人是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股權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印花稅;股權受讓方須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讓)。

資產收購的納稅人是資產轉讓方和資產受讓方:資產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增值稅;資產受讓方須繳納,契稅、印花稅。

下面我們分類介紹稅種:

1、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1)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指我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征收的壹種所得稅。

我國企業重組所得稅制度的理論核心在於企業重組的經濟實質理論,這壹理論以三大規則為支撐:股東權益連續性規則、經營連續性規則、合理商業目的規則。根據這三大規則,稅法給予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即59號文規定的壹般性稅務處理待遇(應稅重組待遇)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免稅/遞延納稅待遇)。

在59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都對壹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了詳細規定。

在壹般性稅務處理中,轉讓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實踐中,大多以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

企業重組滿足以下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比例不低於被收購/轉讓企業全部股權/資產的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 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權轉讓方為自然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修正)》的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2、流轉稅類-增值稅、營業稅

在企業發生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時,轉讓方的各項資產並入受讓方。實踐中,不少企業在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多繳、漏繳方面容易出現稅收風險。

(1) 增值稅

對轉讓方來說,《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修訂)》第壹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修訂)》第壹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資產。

因此,股權收購中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收範圍。在資產收購中,轉讓方將貨物、固定資產等實質經營性資產轉讓給受讓方,無論受讓方以貨幣資產還是以非貨幣性資產形式支付對價,都屬於銷售貨物的行為,轉讓方都應當繳納增值稅。

需要註意的是,在資產收購中,如果受讓方支付對價的形式是非貨幣性資產,則受讓方對該非貨幣性資產中涉及的存貨、固定資產,也要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是增值稅處理上也有特殊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並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壹單位和個人的,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在資產收購中,如果轉讓方除了轉讓的資產本身以外,還同時轉讓與資產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此時企業出售的視為業務組合,不是單純的資產,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即使經多次轉讓後也不征增值稅。

(2) 營業稅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繳納營業稅。

在股權收購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在資產收購中,轉讓方將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給受讓方,無論受讓方以貨幣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形式支付對價,轉讓方都要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受讓方的支付對價形式是非貨幣性資產,則受讓方對該非貨幣性資產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也要視為轉讓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

同樣,資產收購營業稅也涉及特殊事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自從2013年8月1日,隨著“營改增”試點範圍推廣至全國,以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當繳納增值稅。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換取貨幣、投資入股等行為,不再征收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但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3、資源稅類-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規定,資產轉讓方,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如果轉讓100%股權,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

4、財產稅類-契稅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在資產收購中,如果受讓方受讓的資產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應按照成交價格的3%-5%計算繳納契稅。

5、行為稅類-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包括:

(1)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 產權轉移書據;

(3) 營業賬簿;

(4) 權利、許可證照;

(5)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都涉及印花稅,可能涉及征收印花稅的憑證主要包括第(1)、(2)、(4)項。

二、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

(壹) 主體和客體不同

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二) 負債風險差異

股權收購後,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控股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但因為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後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必須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對於目標公司的或有債務在收購時往往難以預料,因此,股權收購存在壹定的負債風險。

而在資產收購中,資產的債權債務狀況壹般比較清晰,除了壹些法定責任,如環境保護、職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因此,收購公司只要關註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情況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購風險。

(三) 稅收差異

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合同印花稅,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

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四) 政府審批差異

股權收購因目標企業性質的不同,政府監管的寬嚴程度區別很大。對於不涉及國有股權、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的,審批部門只有負責外經貿的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主要是外商投資是否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繼續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對於涉及國有股權的,審批部門還包括負責國有股權管理的部門及其地方授權部門,審批要點是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公平、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對於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審批部門還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要點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條件、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

對於資產收購,因目標企業性質的不同,政府監管的寬嚴程度也有壹定的區別。對於目標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轉讓需要審批機關的審批,但是因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經過審批,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對經營規模和範圍都有明確的說明。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轉讓後,其經營範圍或內容有所改變是否需要審批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13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而改變原經營規模或內容的,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並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因為該《暫行規定》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轉讓的情形,因此可以認為就現有規定來看,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轉讓是不需要審批的。此外,若轉讓的資產屬於曾享受過進口設備減免稅優惠待遇並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機器設備,根據《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的規定必須首先得到海關的許可並且補繳關稅後才能轉讓。對於目標企業是國有企業的,資產收購價格壹般應經過審計和政府核準。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變動的,還應按照《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幹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報證監會批準。

值得註意的是,我國至今尚無壹部統壹的《反壟斷法》對公司收購行為予以規制。僅在不久前開始實施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9條中原則性規定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有權"對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的,在審核前組織聽證"。但是,因為《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僅適用於外資收購國有企業的情形,對於其他企業的收購行為,政府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行反壟斷審查。

(五) 第三方權益影響差異

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根據《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必須有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此外,根據我國《合資企業法》的規定,"合營壹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於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三、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區別

(壹) 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

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二) 兩者的負債風險不同。

股權收購方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於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後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必須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壹般並購公司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設計師和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目標公司潛在債務風險予以規避。

而在公司資產收購中,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但收購資產有可能被設定他物權等權利限制,因此,資產收購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壹定的他物權等實現風險。

(三) 兩者在稅收方面存在差異。

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

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四) 收購客體及變更手續不同。

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

相關證照轉讓後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或者目標公司的資質、牌照。而在股權收購當中,通常情況下,收購方能夠自然取得目標公司的原有證照。

(五) 受第三方影響不同。

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於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於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稅收的相關內容,股權收購,是指壹家企業購買另壹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如果有什麽問題都可以咨詢律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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