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引導、自願參加,保基本、分責任,個人和家庭繳費、財政適當補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條 城鎮居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含不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範圍的城鎮村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具體分為
(壹)中小學生、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二)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非從業居民);
(三)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第五條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配套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三)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四)監督檢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和有關配套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壹)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二)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三)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預算;
(四)監督檢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執行情況。
(三)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四)負責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八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的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第九條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申報受理、資格審查、參保登記、基本信息錄入、變更和匯總上報等工作。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撥付補助資金。
衛生、民政、殘聯、公安、教育、審計、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第十壹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長沙市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
(壹)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費40元,財政補助40元;非從業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費225元,財政補助75元;老年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240元。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納16元,財政補貼64元;18周歲以上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貼240元;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三無")"人員)由財政全額補助。
(三)持有《中華人民****、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1-2級的殘疾人:未成年人80元,其中個人繳費16元,財政補貼64元;18周歲以上居民3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貼240元。
各縣(市)籌資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屬於用人單位職工家庭成員的,其個人和家庭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可以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為其家庭成員繳納,用人單位可以資助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參保繳費,資助後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財政補助,由市、區財政按4:6的比例,在預算中安排;市、縣(市)財政分別按比例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費用的增長,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支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壹)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助;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繳納下壹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為充分發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和互助共濟作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和劃轉。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個結算年度。
第二十壹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3個月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負擔。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確定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壹級醫院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壹個結算年度內,未成年人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連續繳費滿5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報銷比例每年提高2%,最高提高幅度不超過10%。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的次月起恢復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承擔。3個月內未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3個月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住院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按以下標準和比例負擔:
(壹)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等額負擔。
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金支付65%,個人承擔35%;
二級醫院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26條:惡性腫瘤門診放療、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器官移植門診抗排異和免疫抑制治療,門診治療費用3萬元以下部分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比例支付,3萬元以上部分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七條 門診醫療費用的支付未成年人遭受意外傷害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下列情形導致傷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吸毒的;
(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的;
(三)工傷、職業病醫療、康復或生育保險支付範圍內的;
(四)整容、美容的;
(五)在異地、境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就醫的;
(六)未經批準在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致病、致傷、致殘的。第二十九條 符合長沙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保,其他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參保,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條件確定。
第三十壹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提交《長沙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和居民身份證,經審核批準後辦理住院手續,並預付個人自付費用。醫療終結並辦理出院手續後,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與住院醫療機構結算。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經緊急搶救需要轉院治療或者住院治療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按照《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長沙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規定》、《長沙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暫行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和重大事故發生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資金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