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醫療服務機構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對於壹般納稅人,既可以開具增值稅壹般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基本聯或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基本券是兩張券:壹張發票券和壹張記賬券。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壹張基本聯或壹張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基本聯為三聯,具體如下:
1,第壹聯為記賬聯,賣方發票聯,賣方記賬憑證,即賣方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票面“稅額”指“銷項稅額”,“金額”指銷售貨物的“不含稅價格”。發票三聯具有復印功能,三聯內容壹致。
2.第二聯為抵扣聯(買方抵扣稅款用;
3.第三聯是發票聯(買方記賬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