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2014年10月23日之前,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後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手續。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通過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後置審批,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照後證。
已廢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門應不再辦理發放新證。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決定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基本信息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國將於6月1日起正
式啟用食品流通許可證,取代已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5部門在食品安全的監管上,以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新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更為嚴格,今後不再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改由各監管部門分段發放生產、流通許可證和餐飲許可。
國家工商總局也即將頒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註銷以及許可證的管理等等,進行全面的規定。工商機關將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體準入管理職責,為食品經營管理者註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決定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壹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是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