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壹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第三條 在全省範圍內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和食品衛生管理、檢驗、監督責任制度。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第五條 食品必須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應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壹)《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六條的衛生要求;
(二)公用餐具、茶具必須采用蒸氣、煮沸、紅外線、化學消毒劑等辦法消毒,消毒後的衛生指標要達到標準;
(三)凡制作冷葷涼拌食品的,必須具備專用設施、工具、容器;
(四)食品不得與有毒物品同廠生產、同車運輸、同室銷售、同庫存放;
(五)食品生產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必須有專人管理、專櫃存放、專人按規定使用;
(六)食品加工、貯存、銷售場所殺蟲滅鼠,必須在有人監管下使用低毒殺蟲滅鼠藥,但不得汙染食品;
(七)食品在裝卸、運輸、貯存、堆放時,應使用專用設備、貨位、車輛、庫房,並與有毒有害物品嚴格分開,無專用的,在存放及運輸食品前必須進行徹底消毒,達到對食品無汙染時,方能使用;
(八)肉類胴體在裝卸過程中不得落地,不得露天運輸,汙染部分未經修割不得加工和銷售;
(九)銷售無包裝、可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必須有防蠅、防塵設備,使用專用工具付貨。第七條 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壹)《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七條規定的範圍;
(二)用有害物質催生的豆芽和加工的其它食品;
(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用其它方法影響營養衛生的鮮奶;
(四)濫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用色素制作的食品;
(五)用糖精、香精、色素兌制的顏色水、假汽水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軟包裝飲料;
(六)非食品原材料兌制的酒類;
(七)露天制作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小食品;
(八)含有未經允許使用的農藥、保鮮劑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其制品,或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農畜產品。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食品衛生工作,應對執法情況經常進行檢查,改善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設施,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食品衛生工作。負責食品衛生工作的負責人和工作執行者,承擔與各自職責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檢驗機構,或配備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名單要報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備案,並接受其業務指導。第十壹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或變更登記的申請,經核準登記發照後方可經營。如有壹方吊銷衛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必須在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壹方。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從外地采購食品,必須按省規定的索證範圍,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未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的,須經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後,方準銷售。第十三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必須經過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法律知識培訓,並經身體檢查,取得從業人員衛生許可證後方能上崗。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壹次健康檢查。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單位必須保證產品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檢驗合格方能出廠。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人員參加。
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建企業驗收合格後,方能發放衛生許可證。第十六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有產品說明書或者商品標誌,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或者商品標誌,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