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農業、科技、公安、海關、鐵路、交通、工商、畜牧、郵政、民航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工作。
省林業工業局和省農墾總局設立的野生藥材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野生藥材資源中長期保護和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機構(包括森工系統和農墾系統的野生藥材主管機構,下同)應當建立野生藥材資源檔案。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專項資金。鼓勵建立野生藥材保護區,支持中藥材開發。第八條縣級以上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預警機制,及時向省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機構報告轄區內瀕危野生藥材物種的情況。第二章采集與獵捕第九條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
(1)國家壹級保護野生藥材種類:金錢豹、梅花鹿、麝(俗稱麅子、麋鹿);
(2)國家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種類:馬鹿、黑熊、棕熊、林蛙(中國林蛙、黑龍江林蛙)、人參(山參)、甘草、黃柏(俗稱黃菠蘿);
(3)國家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種類:刺五加、五味子(俗稱花椒)、防風、龍膽草(龍膽、秦艽、秦艽)、黃芩、遠誌、阿莎麗;
(4)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品種:桔梗、知母、柴胡、滿山紅、芡實、黃芪、升麻、穿龍薯蕷、赤芍、紅景天、白術、紅景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的品種和等級調整時,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的品種和等級執行。其他野生藥材物種需要列入省級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公告為準。第十條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采集、禁獵期和采集、禁獵事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林蛙的捕撈期為9月至次年4月,禁止捕撈幼蛙、蝌蚪和蛙卵;
(二)人參采挖期為8月至10月,禁止挖苗;
(3)黃柏應從黃柏的原木和采伐剩余物中剝離,禁止剝離活立木;
(4)刺五加采挖期為8-11月,禁止采挖幼苗;
(五)五味子果實采摘期為9月至11月,禁止剪藤、采摘未成熟果實;
(六)防風采挖期為5月至10月,禁止采挖幼苗和抽薹植株;
(7)甘草的采挖期。、龍膽、黃芩、遠誌、細辛、桔梗、知母、柴胡、黃芪、升麻、赤芍、蒼術、穿山龍為6-10月,禁止挖苗;
(八)杜鵑花采摘期為7月至9月,禁止以剪枝方式采集;
(9)芡實的采收期為9-10月;
(十)紅景天采挖期為7月至9月,禁止挖苗。第十壹條禁止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藥材。因人工馴養繁殖需要獵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二條采集、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的,應當取得藥材采集證。《藥品采集證》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縣級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機構出具。涉及采伐林木、獵捕動物的,應當同時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第十三條采集、獵捕野生藥材物種,禁止使用剪藤、剝活樹、投毒、電擊等嚴重破壞野生藥材資源的工具和方法。第十四條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預警機制的野生藥材物種,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野生植物保護管理部門發布禁止令或者禁止令,並制定保護和恢復措施及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