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擴展資料:
包裝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按壹定的技術方法所用的容器、材料和輔助物等的總體名稱;也指為達到上述目的在采用容器,材料和輔助物的過程中施加壹定技術方法等的操作活動。營銷型包裝側重策劃策略,成為廣義的包裝。還可以將某人或者某種事物打扮好或盡力幫助他在某方面做到完美。
中國國家標準GB/T4122.1-1996中規定,包裝的定義是:“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貯運、促進銷售,按壹定技術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體名稱。也指為了達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輔助物的過程中施加壹定技術方法等的操作活動。”其他國家或組織對包裝的含義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但基本意思是壹致的,都以包裝功能和作用為其核心內容,壹般有兩重含義:
①關於盛裝商品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品,即包裝物;
②關於實施盛裝和封緘、包紮等的技術活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