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美《標準產業分類》的定義,餐飲業是指以商業營利為目的的餐飲服務組織。在我國,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註釋》的定義,餐飲業是指在壹定場所現場烹調、制作食品,銷售給顧客主要供其現場消費的服務活動。
2、2015.10.1《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頒布實施,餐飲業要求必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前提是在當地工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否則屬於無照經營,違法《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三、食品經營許可在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程序和流程如下:
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以申請單位食堂、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等為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範圍和經營項目分類。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經營主體後加括號標註。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
熱食類食品生產銷售
熱食類食品銷售、冷食類食品銷售、生食類食品銷售、糕點類食品銷售、自制飲品銷售、其他類食品銷售。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的食品和其他類食品銷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對具有熱、冷、生、固、液等情形,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最高等級進行分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類別。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的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食品(二)有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與被加工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擴展資料:
2009年2月底正式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中國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系,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的監管。
根據法律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對餐飲服務環節進行監管,並以餐飲服務許可證取代食品衛生許可證。
為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換發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門下發通知,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延續、補發許可證的,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同時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的,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出,餐飲服務許可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行業和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當地餐飲服務監管的有關規定,
依法加強轄區內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範本、內容印制和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實現餐飲服務許可有序、依法、公正。
分類
餐飲服務許可按照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範圍和規模進行分類管理。具體分類如下:
(壹)餐飲業(包括飯店、酒館、賓館、食堂等):指以餐飲(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0平方米),或餐位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或餐位數量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或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館。如果面積和座位數分為兩類,則以其中餐飲類較大者為準。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現場就餐消費和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形式的加工供應單位。
(三)小吃店:指以小吃、點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指供應酒類、咖啡、茶或飲料的單位。
(五)食堂: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建築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是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廚房:是指由餐飲連鎖企業設立,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制作,並直接配送給提供者的餐飲服務單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