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按照國家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高質量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環境。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的發展理念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依托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享的社會化。
支持征信機構開發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征信產品和服務,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采集和提供信息。
鼓勵征信與信用評級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參與招標投標以及商務合作等提供客觀、準確、全面的征信和評級服務。第二章 財稅支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助、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技術改造、轉型升級、開拓市場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支持企業的專項資金,應當適度向中小企業傾斜。第八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堅持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本省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並落實國家和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壹條 中小企業改造或者重組企業物流體系、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新辦獨立核算的物流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國債貼息支持等優惠政策。第三章 融資促進第十二條 本省落實國家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調控與監管政策,建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業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單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建立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開發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中小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對中小企業提高貸款標準,不得設置不合理的貸款條件,不得變相提高貸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費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對資信良好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提供便利條件;對市場前景好、經營誠信但暫時困難的小型微型企業,不停貸、壓貸、抽貸和斷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