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範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壹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範不壹定是適應的規範,經常變化的規範也不壹定是好規範,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周期對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征、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
項目管理制度的規範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範性。
(2)層次性。
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為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後壹個屬於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
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盡量滿意。不是為了制度而制訂制度。制訂制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註意不是落後的陋習)。
(4)有效性。
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註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制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壹起參與討論?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範、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壹個平衡。
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獲得大家的認可,就失去了對員工行為約束的效力;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確保組織經營管理的正常有序和效率,就說明存在缺陷。管理制度沒有明確的獎懲內容,員工的差錯就不能簡單地由員工承擔責任,主要責任在管理者。反過來,尊重也不是放任,制度的存在價值在於其具有權威性與合理性,不合理可以修改,但不能形同虛設。尊重,是要面對人性和社會規範的。我們提倡人性化管理,但不是人情化管理。該管的壹定要管,該遵守的原則壹定要遵守,管理者不能將破壞組織的規章制度、損壞組織利益作為換取人情的籌碼。即使組織現有的制度確實不合理,也要通過正當途徑反饋給決策者,嚴格按照程序來變更或廢除。將不合理的制度置若罔聞而我行我素,這種危害遠大於不合理制度存在所產生的危害,這將直接導致員工對整個制度的不重視,從而使得組織上下缺乏執行力,所以可以使用日事清的計劃管理模塊,對管理問題合理合規的透明管理,提高反饋效率,增強溝通力度。
(5)創新性。
項目管理制度的動態變化需要組織進行有效的創新,項目本身就是創新活動的載體,也只有創新才能保證項目管理制度具有適應項目的相對穩定性、規範性,合理、科學、把握好或利用好時機的創新是保持項目管理制度規範性的重要途徑。
項目管理制度是管理制度的規範性實施與創新活動的產物。有人認為,管理制度=規範+規則+創新,有壹定的道理。這是因為:壹方面,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需按照壹定的規範來編制,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在壹定意義上講,是項目管理制度的創新,項目管理制度創新過程就是項目管理制度的設計、編制,這種設計或創新是有其相應的規則或規範的;另壹方面,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或創新是具有規則的,起碼的規則就是結合項目實際,按照事物的演變過程依循事物發展過程中內在的本質規律,依據項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實施創新的方法或原則,進行編制或創新,形成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