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擴展資料
《醫院財務制度》
第十七條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
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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